關聯路徑辨識個人信息法律規定應予保護
益陽市旌陽區人民法庭員額法院彭詩歌介紹,依據《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個人信息的劃分實際上有兩條路徑,一為“識別”,二為“關聯”。
辨識路徑是從信息到個人,即通過相關信息就能辨識出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提取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手機掃碼點餐系統多少錢,雖然將幾種信息結合在一起,除與上訴有特定關系的單位或個人,一般難以辨識出特定自然人。此時,該信息并非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
關聯路徑是從個人到信息,即已知既定個人,知曉“關于”該個人的進一步信息。才能關聯到特定個人的信息不以特殊性為前提,其作用是豐富既定個人既有的人格圖象,使別人知曉更多關于該個人的情況。上訴在被告處就餐,用微信掃碼,上訴為已知既定個人,飯店通過提取信息知曉了上訴的微信號、昵稱、地區等信息,該信息為上訴個人信息,依法應予保護。
本案中,消費者本人在現場,掃碼點餐提取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屬于關聯路徑辨識了個人信息,是法律規定的“個人信息”,應予保護。
律師觀點
消費者可自主選擇點餐形式店家獲取消費者信息須取得同意
廣州中聯(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覺得,飯店掃碼點餐實際上涉及到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是否侵害個人隱私兩方面的法律問題。
首先,消費者在飯店用餐時,擁有自主選擇權,紙質菜單點餐、柜臺點餐、掃碼點餐等均可選擇,店家不得強制消費者掃碼點餐。
而關于“掃碼點餐”是否侵害個人隱私,郭小明覺得這并不絕對,須要從“消費者授權同意”和“商家嚴格保護和管理所獲取的信息”兩方面進行綜合審視。
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手機掃碼點餐系統多少錢,在須要獲取消費者信息時,店家必須取得消費者的明晰同意。“如果消費者同意通過這些方法點餐,但是也同意獲取包括頭像、昵稱、電話號碼等信息時,店家則不能算作侵權。”郭小明說。
據悉,店家在獲取消費者信息內容時,是否正當合法、必要,也是其是否侵權須要審視的問題之一。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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